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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的和谐特质

 
来源:西南园艺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2
 

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格局。西南地区的发展就是这一进程的组成部分。促进这一格局形成的心理基础和观念支撑,就是和谐文化。在这一发展进程中,西南少数民族在各民族内部、各民族之间以及各民族与国家、民族成员与社会精英之间形成了和谐文化传统,具体体现为族内和谐、族际和谐、民族与国家和谐、大众与精英和谐。这一文化特质是西南地区历史文化积淀的结晶,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今后进一步夯实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的社会基础。

一、族内和谐

在民族聚居区域,民族成员对本民族内部公共事务共同协商治理形成族内共治的和谐文化。在族内和谐共治机制下,民族成员参与治理的机会是平等的。西南少数民族族内和谐共治集中体现为所有民族成员人格平等的村寨民主议事。

西南地区的瑶族的民主议事传统以族内共治为基础,在贵州省黔南自治州荔波县较为典型。在族内共治机制下,“族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有高度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族内事务决策意识,这种‘民主’形式,族民在情感上乐于接受,在解决问题时,效果极好,效率极高,因而是一种有深厚的传统文化作基础的民族民主决策形式”[1](P263)。这一族内共治传统在瑶族历史上起到了团结、教育族民和维系基层社会生活秩序的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讨论婚姻改革问题的过程中,荔波县瑶族族内和谐共治传统得到了鲜明的体现:乡人大代表把问题带到村寨“广泛征求听取群众意见,再把群众的意见带回会议通报交流,讨论研究。于是全乡干部群众全都调动起来了,人人都围绕婚姻改革这个话题讨论、争辩、探索、展望”[1](P263)。

西南地区的布依族通过传统议榔组织“议各习”实行族内共治,在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望谟县、册亨县具有代表性。该地区布依族议榔设置榔规和榔头,规范和约束村民的生产生活和日常行为,是具有原始民主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议榔的产生、运行和发展,榔规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具有鲜明的族内和谐共治特征。榔头是“村寨民主协商的结果”。议榔的各级组织“都是一律平等的,各榔头之间也一律平等”。榔规“由全体村民协商制定,如果要修改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一致同意”。榔头“没有任何单独决定的特权”,“权力和地位不能世袭”,“可以随时被撤换或罢免”[2](P17-18)。议榔一般由一个或几个村寨组织而成。榔头由群众公举产生,一般在每年“二月二”或“六月六”祭灶神日推选。届时,各家各户都要参加祭祀活动,自带酒、盐巴、辣子等相邀出席。榔头负责管理村寨一切重大事务,但不享有任何特权,不享受任何特殊福利待遇,不设专门办公地点,平时和其他村民一起劳动。因此,榔头主要靠个人才华和人格品行赢得村民的尊重和支持,动员村民集体行动。

西南地区的壮族族内和谐共治以广西为代表,都老(寨老) 由民主推举或自然形成,主持村寨事务。类似选举“都老”或“寨老”、制定规约、处罚违规者等重大事情,都得“先召开村寨议事会,由各族长参加议论,然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寨成年男子“都可参加村民大会,并有发言权”[3](P271)。全村寨都须严格遵守村民大会决定,违者由都老(寨老) 执行处罚。但都老(寨老) 没有特权,必须接受村民监督,如违犯规约,由村民大会讨论处理。广西龙胜县龙脊十三寨也以壮族为主,该地区组织议团和议众实施族内共治。在官方直接管辖范围之外,议团是壮族最高权力机构,自成体系,每年春秋两次例会,商讨乡约等事宜,遇刑事案件或重大民事纠纷则可临时召集。议团的族内共治体现了和谐的特质,“所有的成年男女均可参加,并且都有和头人一样的平等发言权。决定问题采取民主协商讨论的乡规,直到取得一致意见,不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法。但因此常常为一件小事讨论几天,常常讨论到少数人愿尊重多数人的意志为止”[4](P343-34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南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族内共治的和谐文化特质。该特质对于西南少数民族族内和谐与整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族际和谐

在多民族杂居的区域内,不同民族共同管治公共事务,形成族际和谐共治机制。在该机制下,不同民族的治理机会是平等的。西南少数民族的族际和谐共治特质体现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共同平等治理村寨事务和区域公共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一和谐特质主要表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政治实践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贵州少数民族和其他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谐共生共治于共同的行政区域中。

布依族、苗族与其他民族在贵州形成了和谐共治的优秀文化传统。在黔西南,1982年自治州的建立标志着族际和谐共治关系进一步加强。2005 年6月底,“在州级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18 人,占35.29%;县级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252 人,占36.25%;州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8人,占40%;县市级党政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46人,占35.94%;乡镇党政班子中少数民族546名,占49.64%。”[5](P113)在黔南,1951年惠水县布依族人口占89.6%的王佑、长安、打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族际和谐共治的制度基础。1951 年选举产生的11名金安布依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中,“布依族9名,其他民族2名”[6](P43)。1952年,惠水县实行县级民族区域自治,“选举出席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2名,其中布依族79人,苗族44人,汉族68人,回族1人。”同年9 月,惠水县第二届20名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中,“布依族9人、苗族5人、汉族6人”[7](P43-44)。安顺关岭县和镇宁县也是如此。1950年,关岭布依族和苗族通过民族乡建制和其他民族和谐共处当家做主。自治县成立前,少数民族干部就“占全县干部总数的60.7%;2005年达到73.6%,增长12.9%,其中科级以上干部增长5.7%”[7](P59)。1981年3 月成立的自治县在国家体制和实践保障层面成为布依族和苗族与其他民族和谐共治的平台。镇宁自治县于1963年的建立夯实了布依族和苗族与其他民族和谐共治的政治基础。出席会议的197名代表中,“布依族83人,苗族19人,回族2人,仡佬族1人,少数民族代表共计105人,占代表总数的53.3%。汉族代表92 人,占代表总数的46.7%”[8](P69-70)。会议选举产生的21名人民委员会委员中,“有布依族11人,苗族3人,汉族7 人。少数民族委员占委员总数的66.7%,汉族委员占委员总数的33.3%”[8](P70)。

壮族也与其他民族和谐共治,主要集中在广西和云南。1952年,桂西壮族自治区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为壮族,两位副主席中有1位是壮族。1956年,桂西壮族自治区改称桂西壮族自治州,州长为壮族,6 位副州长中有5位为壮族、瑶族、苗族和侗族。1958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主席为壮族,5 位副主席中有2位为壮族,全区各世居民族和谐共治,“壮族有703万多人,占全自治区总人口的36.9%。汉族有1027万人,占58.4%。此外还有瑶、苗、侗、回、仫佬、毛南、水、彝、仡佬、京等10个民族,占4.7%”[9](P258)。也是在1958 年,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成立,各民族共融共治,“全州有人,其中汉族有 人,壮族有人,苗族人,后两个民族共占全自治州少数民族人口的70%以上。此外,还有彝、瑶、回、傣、白、蒙古等共9 个民族。”[9](P259)

族际和谐共治传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四川得到进一步发展,通过代表会议和座谈会的形式整合各民族的力量。1950年叙永县召开的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422名代表中有22 名苗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以上;古蔺、古宋的第一次各界代表会有18名苗族代表参加;从1951 年至1957年,泸州专区先后召开了3次民族代表会和一次民族座谈会,叙永、古蔺、古宋3县分别召开了近10次这样的会”[10](P102)。少数民族代表在会上提出的提案得到采纳,并在实践中予以落实。到1958年11月,叙蔺宋3县“已有苗族专职干部250人,县区乡各级均占相当比例,各县区乡的党政机构的领导中也有苗族”[10](P102)。

上述分析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西南少数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下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共同营造了以族际和谐共治为特质的文化传统,对西南地区社会和谐、政治稳定和边疆安定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三、民族与国家和谐

社会成员对国家主权或象征等的心理认可或赞同,并进而形成的国家归属感,可称为国家认同。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对国家(中央)的认同并进而维持的民族与国家和谐,对于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西南地区的傣族在土司制度下形成了民族与国家和谐的文化传统。王朝对土司的基本要求是不叛国、不分裂。在云南陇川,土司更替须经朝廷批准,要定期到朝廷朝贡和缴纳贡赋。其主要职责是戍边守土,安民保境,听命天子。如外敌入侵,土司力所不及,朝廷将派兵支援。陇川多氏土司家谱以忠于中央朝廷、率先归附和效力朝廷为祖先最大荣耀。陇川宣抚司第七代宣抚使多士宁即一位爱国土司,在任期间改革内政,发展生产,收复失地,斥责叛贼。面对敌人的威逼,其大义凛然,威武不屈,宣扬国威[11](P487)。其同胞兄弟也相互配合默契,生死与共,在日军侵略时组织抗战,在新中国成立之际和平起义,之后出任州县要职,担任人大代表,赞成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11](P490)。

西南地区的壮族有着悠久的民族与国家和谐传统,对维护国家统一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南北朝政权长期分立的后期,海内动荡,四方割据,岭南俚僚一些首领屡次起而自立。但壮族英雄冼氏夫人“屡次说服族内诸部,并毅然接受了罗州刺史冯融之聘,与其子高凉太守冯宝结为百年之好,为维护岭南与中央王朝的良好关系以及岭南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团结,作出了卓越的贡献”[12](P229)。宋朝熙宁年间交趾集团入寇邕州时,全城壮汉等族军民同仇敌忾,奋力抵抗,固守州城达42天。熙宁九年,广西等地壮汉等族民众大力支持朝廷官兵,很快将侵略者驱逐出境。明万历年间,壮族人民把安南入侵者全部赶出国境。明嘉靖年间,年近花甲的壮族瓦氏夫人亲率一支6800多人的抗倭队伍赴东南沿海前线抗倭,增援朝廷官兵,誓言“是行也,誓不与贼俱生”。19世纪七八十年代反击法国侵略者乃至1979年反击越南侵略的斗争中,壮族人民也表现出了高度的爱国热忱[12](P32)。

西南地区的彝族的民族与国家和谐传统值得称道。由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都聚居于离王朝中央驻地较远的地区,气候条件恶劣,地理环境差,交通不方便,造成中央王朝统治势力很难到达。为维护王朝统一、领土完整、社会稳定、巩固边防,羁縻政策规定部落酋长为侯官,可以世代世袭;部落酋长管辖的领地必须全盘纳入中央王朝的版图;中央王朝赋予侯领在自己私有领地范围内享有独立的军事权、行政管理权、经济财政权、司法权。明朝大局定后,贵州宣慰使奢香“‘相其夫输忠率土归附’,和明王朝保持着密切友好的臣属关系,亲自赴京入朝,或多次遣使‘贡方物与马’。当明王朝遣30万大军远征云南时,霭翠和奢香曾备马万匹、毡万领、弓弩、牛羊各一万,以助军资”[13](P151)。为维护西南少数民族和明王朝的一体,彝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西南地区的苗族的民族与国家和谐传统以贵州为代表。以石门坎为例,受柏格理的影响,早期苗文识字课本中包括“苗族是中国古老的民族”“中国是世界一个古老的国家”“苗族是从中国内地的黄河边过来的”[14](P150)这样的论述。辛亥革命成功后,柏格理将中华民国国旗图案以红、黄、蓝、白、黑五色代表汉、满、蒙、回、藏五族作为教材,宣传民族国家关系。民国十年,“英人率师寇片马,二三学子倡发宣言以醒民众,人辄漠视之,而恩浓持之尤力,恨英人入骨。有耶教徒者,苗族也,见宣言归而呵其师曰:‘汝何故,敢侵吾领土?’英人默然不能对”[15](P16)。石门坎中学校歌中“八方天地乱纷纷,侵略野心正勃勃”之句,在谴责列强的同时蕴含的是苗族的国家认同。“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丧,石门坎苗族与全国人民一起投入救国救亡斗争。“自抗战开始以来,每逢赶集,(石门坎教会学校) 师生整队出发宣传,情绪极为激昂”[14](P152)。一些教会人员“将《太行山上》、 《到敌人后方去》 等抗日歌曲译成苗语,在礼拜和赶场天向苗族群众教唱,青年信徒还踊跃参战”[14](P152)。新中国成立后,一些石门坎教会工作人员进入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有学者当时在乌蒙山区调查时,基层干部普遍反映苗族教徒“上公粮不用催,计划生育不用追”[14](P155)。

以上分析显示,以民族与国家和谐为表现的西南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的和谐特质历史悠久,积淀深厚,维续稳固,影响深远。

四、余论

大众对精英的认可、赞同和支持,是促进国家政策和制度落实、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体系中普遍存在着寨老制(不同民族对此有不同称呼)。寨老通过议榔来动员族民,行使权力。族民对寨老权威的认可、赞同和支持,形成大众与精英的和谐关系。在村民自治体制下,我国各民族成员对村委会成员或其与寨老身份的结合、其他政治组织、政治领袖权威的认可、赞同和支持,构成大众与精英和谐的体系。前述族内和谐、族际和谐、民族与国家和谐的政治基础,都要建立在大众与精英和谐的基础上,形成令行禁止甚至不令而行的良好政治生态。

西南地区的壮族大众与精英和谐的传统深厚,以广西为代表。广西壮族历史上普遍存在都老(寨老) 制,一直持续到解放前夕。历史上王朝对壮族实行的羁縻统治是都老(寨老) 制的补充形式。都老(寨老) 制往往以同一宗族或几个宗族组成的村寨为基础组成议事团。议事团头人即都老(寨老),被尊称为波板——村寨之父,一般由年纪较长、德高望重、阅历丰富、善于言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熟悉本族风土人情和传统伦理道德、善于处理民间纠纷的人士充任,负责处治全村寨事务,安定村寨秩序,维护全族利益[3](P270)。清代中叶到军阀统治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保甲制度下,“寨老、头人的社会组织仍然存在,保甲长往往借助于寨老、头人的威信来统治人民”。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村民自治,但“村寨自然领袖仍然存在,地方干部还尊重和依靠他们,共同处理村寨事务”[1](P298)。

西南地区的苗族大众与精英和谐的特质同样鲜明。在贵州惠水苗寨,有一种“群众性的自我管理组织,即由一寨或数寨群众联合组成的乡议,有乡议头,并制定有极严厉的乡规民约,违者要受到处罚。群众公推德高望重,能讲善辩,办事公道的寨老担任乡议头,不取报酬,不可世袭,一年或数年公推一次”[16](P37)。在贵州雷山县,掌披苗族传统议榔组织有负责解决纠纷的乡老、寨老。乡老、寨老熟悉榔规和习惯法,依此解决纠纷,被群众称为会讲理的人(调解人、理老)。从清末到民国年代,乡老、寨老产生的方式不是经过选举,而是能说会道的人“通过给群众解决一些纠纷,如离婚、偷盗等,威信逐渐提高,就自然地形成了”[17](P32)。在四川,苗族对政治组织的归属与亲和也体现了大众与精英和谐的特质:“1952年以前,川南泸州地区已有45名苗族加人中国共产党,172人加入青年团。到1958年,川南泸州已有苗族党员519人,团员1052人”[10](P102)。

西南地区的侗族的大众与精英和谐同样突出。贵州从江县九洞侗族的传统社会组织由寨老领导。寨老一般是由“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懂得乡条侗理的中老年人担当”,“是在处理寨内纠纷能公平合理排解、处理与外寨纠纷能为本寨做好事中自然产生的领袖人物”[18](P9)。新中国成立前,能为寨民说话的人往往能得到拥护而成为寨老。“现在寨老仍然是自然形成,有相当多的寨老是那些办事公道、关心群众疾苦的老村干担当,他们多是管理村寨公益事务和有关风俗习惯事宜。处理群众纠纷的事,多由村调解委员会承担,但是,村调解委员主任的人选往往又是有威望的群众领袖”[18](P9)。

西南地区的水族也普遍奉承大众与精英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贵州榕江县水尾地区水族寨老依靠世代相传的习惯法,行使一切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权力,维护社会生活秩序。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强化时甚至出现了“寨老和保长甲长合为一体”[19](P22)的现象。新中国成立以后,寨老的影响虽然逐渐减弱,但仍然渗入了基层治理体系中。“有的既是干部(或曾经是干部) 又是寨老,一身二任。这些人办事公正,能讲明道理,说服群众。他们了解本民族、本家族、本地区的历史,了解习惯法,说理办事有古老(即历史) 的依据,寨上人信得过,为大家所公认和尊敬”[19](P22)。当今贵州水族的大多数乡规民约“是寨老们主持制订和执行的,少数村寨寨老们吸收了党支部书记村民组长参加决定和执行”[19](P66)。

西南地区的土家族的大众与精英和谐在贵州江口县的宗族、家族、乡约、合团等传统社会组织中体现得比较充分。一般几个宗族组成家族,几个家族组成乡约,数个乡约组成合团。宗族首领为族长,家族首领为寨老,乡约首领为客总,合团首领为团首。各组织领导机构称为议事会,成员一般为参与联合的各组织首领。首领要为人公平正直,在群众中享有威信,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负责召开议事会和全体成员大会,领导议定和贯彻执行有关事宜。“各组织首领除‘小族长’由本族全体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组织首领一般均由各组织‘议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并经各组织群众通过认可”[16](P51)。

西南地区的毛南族的大众与精英和谐体现在头人和寨老(族老) 的议榔过程中。在贵州平塘县,头人和寨老(族老) 的主要职责是为官府征收皇粮赋税、调解民间纠纷、组织乡间公益事务、主持地方公产。在卡蒲大七寨,每年插秧后通常以寨为单位“由寨老用本寨的公田收入换来酒肉筹办筵席,召集各户讨论‘榔规’”[1](P359)。议榔内容主要涉及祭祀求雨、制定榔规(乡规民约)、处理村寨公共事务。1991年,平塘县毛南族民族乡设立了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寨老职能逐步弱化,但许多毛南族村寨的寨老在“调解一些村组间、邻里间的矛盾纠纷,或者在诸如婚丧等活动中”仍然具有长者的权威[1](P362)。

西南地区的彝族尊君、尊长官的传统非常直接地体现了大众与精英和谐。彝族人认为:“不可无君主(尊君权),飞鸟不可无鹰统管、群兽不可无虎统管,人间不可无君长,不可违君长之意而行事。”“不可无官长,没有官长传达君长旨意,就像没有杜鹃报春而分不清季节一样。”[20](P155)

以上分析表明,以大众与精英和谐为特质的和谐文化传统,是西南少数民族基层政治生活的基本传统。这便于形成以政治精英为主导的政治生态,也便于凝聚力量。

综上所述,以族内和谐、族际和谐、民族与国家和谐、大众与精英和谐为表征的和谐文化特质,是西南少数民族鲜明的优秀文化传统。这一传统维系了西南地区历史上各民族内部、各民族之间以及各民族与国家、民族成员与社会精英之间的和谐政治关系。“坚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21](P73)。传承与发展西南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的和谐特质,将为新时代西南地区各民族进一步交往交流交融提供心理基础和观念支撑,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巩固和发展不断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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